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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路灯电费补贴考核办法(试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路灯电费补贴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路灯电费补贴考核办法(试行)

为保障高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有效合理地解决住宅小区部分路灯电费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国家高新区辖区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路灯电费补贴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维修等物业管理基本内容,且住宅小区的路灯电费的发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小区。

三、根据每年区财政局划拨物业管理路灯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电费补贴资金按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平均计算计划补贴额度。

四、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电费实际补贴额度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计划补贴额度结合小区管理业绩考核分值,按加权平均数计算,于年底一次性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业绩总分为100分,由季度考核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

1、管理业绩在90分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划拨;

2、管理业绩在80-9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划拨;

3、管理业绩在70-8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划拨;

4、管理业绩在60-7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划拨;

5、管理业绩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五、季度考核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评,分值为70分,考评依据《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考核评分细则》(附表)的分数比例进行考核、评分。

六、综合考核由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组织,分值为30分,评分细则如下:

1、小区有效投诉情况10分,出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重大活动配合情况10分,配合不及时或出现失误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主管部门交待的工作完成情况,没完成或不及时出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七、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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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414 次     2010-8-23 1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