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关于调整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





索取号:EA014100604201007001 内容分类:公告 发布文号: 成文日期:2010-07-04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我市于2010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恢复原有规定,即: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统一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的比例交存,以商品房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书日期为准。


阅读: 494 次     2010-9-8 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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