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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明确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02]328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厅于1998年11月24日转发各地执行。根据《办法》第五条授权:“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将我省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明确如下:

我省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比例为2%;

维修基金按比例收取后,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未移交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房存存储,在当地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严禁挪作他用。

另外,根据《办法》授权,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公有住房售后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办法》第六条授权);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明细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授权);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续筹的具体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授权);

商品住宅维修基础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授权);

《办法》一发前未建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办法》第十九条授权)。

请各地重视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保障商品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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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6760 次     2010-10-20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