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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关于我市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台价[2009]99号


台山市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价[2008]208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标准:
一大、小汽车类
1、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⑴白天(8:00-20:00),停放2小时以内的收3元,停放2小时以上的收5元;
⑵夜晚(20:00-8:00),停放2小时以内的收4元,停放2小时以上的收7元;
⑶车辆停放跨时间段的,按夜晚的收费标准收费。
2、按月收费:
⑴室内,200元/月;
⑵室外,150元/月。
二摩托车类
1、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⑴白天(8:00-20:00),停放2小时以内的收1元,停放2小时以上的收2元;
⑵夜晚(20:00-8:00),停放2小时以内的收2元,停放2小时以上的收3元;
⑶车辆停放跨时间段的,按夜晚的收费标准收费。
2、按月收费:
⑴室内,30元/月;
⑵室外,25元/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车位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摩托车且没有出售给业主的车位、车库。已出售给业主的车位、车库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执行,不得向业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车位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收费车位的分布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以往有关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文件一律取消并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在执行期间,如省、市有新的文件出台,则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请各物业管理公司接文后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群众、住户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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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528 次     2010-10-21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