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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粤价[2004]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使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办法,请各地一并认真执行。
    一、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省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各地在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并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前核准的住宅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按照本文规定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改革,促进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
    八、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当地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九、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地要进行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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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205 次     2005-11-4 1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