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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企业:

       《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建设局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创建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建函[2000]201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均委托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受理和负责初审,并推荐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考评验收工作。

       第三条 达标考评申报的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四条 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
       2、规划、建设、使用概况及财务状况
       3、物业管理总结报告
       4、业主委员会材料
       5、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投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五条  考评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分值不得低于90分。

       第六条  考评验收结束后,市房产管理局对达标项目授予“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称号,给予表彰;对达到广东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  考评工作每年一次。对已获得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复验中,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将督促其整改,并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获得省级或全国称号的,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批准。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20日前,5月底前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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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187 次     2005-11-5 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