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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物协[2005]8
各白蚁防治企业:
    为规范我市白蚁防治企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白蚁防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市物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从2005428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的白蚁防治的资质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白蚁防治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到市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市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完善相关手续的企业,由市物协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协,由市物协统一作出解释。

附件:《重庆市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
                                 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白蚁防治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白蚁防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辖区内从事白蚁防治的企业必须具有白蚁防治资质。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白蚁防治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全市白蚁防治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白蚁防治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
  2、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高级人员不少于2名(生物类虫防),中级人员不少于5名(药物检测、建筑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生物类虫防专业不少于3名),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13名。
  3、企业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4、白蚁防治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新建预防工程的技术资料完整、规范;提留有相应的后期复查回访服务费(后备金),并建立了后备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生物类虫防、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
  3、企业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4、白蚁防治年收入在60万元以上;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新建预防工程的技术资料完整、规范;提留有相应的后期复查回访服务费(后备金),并建立了后备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生物类虫防、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白蚁防治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
  4、具有基本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6、新建预防工程的技术资料完整、基本规范;提留有相应的后期复查回访服务费(后备金),并建立了后备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申请资质年度检查应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和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资本的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复印件;
  ()防治机具、设备明细表;
  ()工作业绩材料(汇编成册:含白蚁防治合同台帐、工程资料、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等)。
  第七条 市物协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年度检查后,由市物协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合格者发放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复审,符合一、二、三级资质的核发资质证书,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相应资质证书。
  第八条 新注册成立的白蚁防治企业申请白蚁防治企业资质,按第七条内容报送材料。市物协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合格者发放白蚁防治企业临时资质证书。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复审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核发三级资质证书,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临时资质证书。
  第九条 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一)一级白蚁防治企业可从事特殊公共建筑,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宿舍,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的白蚁预防工作;
  (二)二级白蚁防治企业可从事一般公共建筑二级及以下,住宅、宿舍二级及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二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一级及以下的白蚁预防工作;
  (三)三级白蚁防治企业、临时资质白蚁防治企业可从事住宅、宿舍三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二级的白蚁预防工作。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物协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市物协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市物协负责实施。白蚁防治企业应按资质管理部门的年检通知要求报送年检资料;市物协根据不同资质等级白蚁防治企业条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管理规定以及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评查年检。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中,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有严重违规经营以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白蚁防治企业,市物协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市物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428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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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313 次     2006-1-25 1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