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台州市椒江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14印发
(共印160份)
              
台州市椒江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台州市椒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凡在椒江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等项目提供日常管理,以及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代办、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可由开发建设企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 椒江区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公共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对建筑物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的代办、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综合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遵循公开合理、分级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对已交付使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一区一报制度。由物价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核定收费试行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
单位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计费方式,可以按套,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收费。
第十条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日常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包括电梯、水泵、公共厕所、排水、排污、公共照明等的日常维护;
   
(二)清洁服务:包括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化粪池的抽粪;
   
(三)绿化管理:负责花草树木的日常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补种等,保持环境优美;
   
(四)治安防范:实施治安值班巡视制度,维护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  
   
(五)车辆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驶走向、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

   
(六)档案管理和装修管理: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物结构、设备、配套设施竣工图以及使用保养技术资料等;对违法、违规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
   
(三)绿化管理养护费;
   
(四)卫生保洁服务费;
   
(五)治安防范服务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和社区活动等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属政府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申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七)、《椒江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表》。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未交付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及业主空置房屋,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50%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 高层、小高层、多层房屋配有电梯、加压水泵等设备的运行电费及楼道灯电费,可列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也可单独计算,按实际消耗分摊,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具体可按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套分摊。电梯的日常维护费用和年检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物业管理单位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除物业管理用房以外公共房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可以按月或按季收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费用,统一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中列支。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日常的维护、管理、小修的费用纳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项目,接受业主监督和物价部门验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半年或一年)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询问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包括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或使用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或使用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或使用人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或使用人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椒江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字查询:浙江 台州

阅读: 17943 次     2006-8-23 13: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