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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威房地字[2003]92号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执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三)查处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招标投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批转和管理。

第五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住宅物业和以住宅为主的物业区域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市规划区域内的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委托市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项目,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控制议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其招标工作委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威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自制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邀请招标。《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三)议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物业项目批准文件及维修资金、管理用房落实情况;
    (三)物业项目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机械设备、装备等情况;
    (四)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获奖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审查招标人的资格;
    (二)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各类图纸、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投标组织,制定投标、定标办法;
    (九)召开招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有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保证金,其数额按物业项目大小收取:
    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保证金2万元,5-8万平方米保证金4万,8万平方米以上的6万。投标落标的,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或招标服务中心进行,评标办法和评标组织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专库。专家库成员标准:
    (一)管理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在部门经理以上职位任职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有政策、理论成果;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技术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水、电、设备、土建等工程技术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务);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九条  评标组织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并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小型项目不小于5人
    (二)中型项目不小于7人
    (三)大型项目不小于9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数额分配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掌握。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自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招投标△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各市房管局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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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678 次     2006-11-24 1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