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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区交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佛府[2000]091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市区交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用于进行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用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综合验收前一次性交纳。实行分期分批综合验收的物业,按当期当批物业建筑面积交纳。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的缴交范围暂定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10月23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

  四、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计缴。具体交纳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监管及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各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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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446 次     2008-5-12 1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