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规范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
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和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见》
(萧政发〔2004〕119号)、《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04〕120号)精神,
现就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 我区境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 区物价局是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下列停车场(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临时占道停车点收费;
2.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至车辆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及政府出资建造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收费;
2.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配套停车场所收费。
3.住宅小区公共场地停车服务收费。
(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纳入社区管理的小区,确需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征求多数业主意见,并征得镇、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
(三)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宾馆(饭店、酒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所收费。
(2)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所收费。
五、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临时占道停车点收费标准(见附表1)及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的停车收费标准(见附表2)。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收费标准(见附表3)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表4)。
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六、 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见》
(萧政发〔2004〕119号)的有关规定。
七、 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公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四)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对进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依据。
(七)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 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确认和公示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临时占道和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至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审核确认后公布。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政府出资建造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确需收费的医院、
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所,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确认后公布。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收费前应将停车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提供室内停车库并收取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进入公共停车场所(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
2.进入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
3.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十、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经营者,由区物价局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附表1
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类别
|
车 型
|
三小时(含)以下
|
超过三小时以上(部分)
每 小 时
|
客 车 类
|
小型车7座(含7座)以下
|
5
|
5
|
中型车25座(含25座)以下
|
8
|
8
|
大型车25座以上
|
10
|
10
|
货 车 类
|
2吨(含2吨)以下
|
5
|
5
|
2—4吨(含4吨)
|
8
|
8
|
4—6吨(含6吨)
|
10
|
10
|
6吨以上
|
15
|
15
|
说明:1.临时停车:当天6时—22时(含22时)内停车;
2.对在五分钟内的临时停车,乘客上下车,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3.拖拉机、机动车后三轮按货车类收费;
4.摩托车按7座小型车标准减半收费。
附表2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的机动车辆
停车收费标准
单位:每天每辆
机动车车辆类别
|
收 费 标 准
|
19(含)座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
10元
|
20-40(含)座以下客车,2-5吨(含)以下货车。
|
15元
|
40(含)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
|
20元
|
摩托车(含轻骑、助动车)。
|
5元
|
说明:计收方法,计进不计出,不足一天按一天(24小时)计收。
附表3
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类别
|
车 型
|
临 时 停 车
|
固定停车点
停车每月
|
四小时(含)以下
|
四小时以上
|
过夜
|
客车类
|
小型车7座(含7座)以下
|
4
|
6
|
8
|
150
|
中型车25座(含25座)以下
|
6
|
10
|
12
|
200
|
大型车45座(含45座)以下
|
10
|
15
|
20
|
220
|
大型车45座以上
|
15
|
20
|
25
|
250
|
货车类
|
2吨(含2吨)以下
|
5
|
7
|
150
|
2—4吨(含4吨)
|
10
|
12
|
180
|
4—6吨(含6吨)
|
15
|
20
|
200
|
6—9吨(含9吨)
|
20
|
25
|
220
|
9吨以上
|
25
|
30
|
250
|
说明:1.临时停车:当天6时—22时(含22时)内停车;
2.过夜停车:当天22时—次日6时(含6时)内停车;
3.凡车辆停放过夜,在24小时内的,收取车辆过夜停放服务费后,不再另收临时停放服务费;
4.对在五分钟内的临时停车,乘客上下车,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5.拖拉机、机动车后三轮按货车类收费;
6.摩托车按7座小型车标准减半收费。
附表4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机动车包月停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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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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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月·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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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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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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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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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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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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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类型
|
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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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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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2小时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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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停放2-24小时(含首2小时),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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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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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时间4-24小时的,一律按4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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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收费,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摩托车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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