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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公共性服务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热、燃气、电力、市政、园林环卫、公安交通、消防、路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各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共事业经营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各专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供水设施管理职责:

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和纳入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实施住宅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责任以及供水管线、设施的维修责任;以楼外自来水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税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用水量结算的计量水表)为界,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从总表后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户,业主共用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也住屋内自用的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六条 供电设施管理职责:

新建、在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一户一表、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供电设施配套建设,并按照规定由开发建设企业报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正式移交后,自计费电度表出线开关处导线至住宅的用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计费电度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尚未办理移交的,开发建设企业须按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整改完善,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原有住宅小区未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的,按以下原则确定管理责任:

(一)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界,多层楼以楼外墙为界。界限以内(不包括配电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二)使用地下埋设电缆供电的,以电缆线==接箱为界。界限以内(不包括==接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三)上述界限以外的供电线及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管理职责:

(一)住宅小区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城市道路,需移交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的,其道路及埋设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与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凡未办理移交的,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养护和维修。

(二)住宅小区专用道路,已经过综合验收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其管理与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委托合同负责实施;凡未经过综合验收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

(三)住宅小区专用的地下排水管线,已经过综合验收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其管理与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委托合同负责实施;凡未经过综合验收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

第八条 供热设施管理职责:

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 燃气设施管理职责:

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煤气表)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室内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的个人财产由居民负责。小区内如发现有管线占压、损坏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现象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制止。

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清扫保洁。住宅小区内纳入市政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小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各类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二)垃圾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运至垃圾处理场;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三)公共厕所的清掏和维护。产权属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开发建设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环境卫生服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绿地及绿地设施管理职责:

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及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开放式住宅小区应纳入市政管理范围内的大型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和市民休闲场所,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费用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办理正式移交前,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应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负责维护、管理,经营所得纯收入的70%由物业管理企业留用,30%缴入该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一)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室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收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路灯及楼内照明设施管理职责:

开发建设企业应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路灯及路灯设施。在小区物业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以前,路灯及路灯设施由开发建设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设于市政道路的,交路灯管理部门并由路灯管理部门维护、管理;设于其它部门的。交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设施管理职责:

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维护、管理,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性服务经营收费,开发建设企业按照单户计量建设,并以正式移交个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的,由各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直接向业主收费;各公用事业经营企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费,经双方协商后,按照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劳务费。开发建设企业未按单户计量建设的,由开发建设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劳务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有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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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090 次     2008-6-18 9: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