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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公司登记预先核准名称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物业管理范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是指省及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时的等级。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制度,物业达标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审验制度。

第六条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等级标准划分如下: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5万平方米以上;

2.除接受管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外,承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事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综合性的物业管理业务;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省级以上优秀住宅小区或楼宇房屋组团,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有经济类、工程类中职以上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水电维修人员5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在1030万平方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3万平方米以上;

2.除接受管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外,承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业务;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省级以上优秀住宅小区或楼宇、房屋组团,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30%以上;   

4.有经济类、工程类中职以上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水电维修人员3人以上;

5.企业经营年限须在2年以上;

6.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在210万平方米:

2.除接受管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外,有能力承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项物业管理业务;

3.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水电维修人员3人;

4.企业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

(四)四级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物业管理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

2.除接受管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外,有一定能力承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业务;

3.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水电维修人员2人;

4.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第七条    物业达标管理以企业自检、管理部门考评相结合,企业自检、自评每季度一次;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每年度一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每两年一次。考评按物业分项打分,地、州、市、县考评综合总分达8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参与省每两年一次的达标评选活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可授予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称号或报请参与国家级的达标评选活动。

物业管理达标标准,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达标评分细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评选为国家、省优秀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示范住宅小区的物业,仍参与一年一次的地、州、市、县达标考评活动和省两年一次的达标评选活动。考评、评选未达标的优秀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示范住宅小区,由授牌部门予以摘牌或申报予以摘牌。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地州市、省分级管理原则。一、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资质等级的取得,由企业自行申报,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四级资质等级条件的,地州市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等级后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地州市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在地与企业所管理的物业不在同一市县的,资质等级审验时,须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核发等级证书。本办法实施后申报资质等级的按本办法执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三级。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逾期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司申办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范围无效。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法人资格。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经理聘任书;

3。中职以上职称人员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管理人员、水电维修人员劳动合同;

5.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6.公司的管理章程、所接受的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管委会委托的管理合同;

7.根据企业申报的资质等级条件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审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根据企业管理业绩实行等级升降制度。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物价管理部门对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资质等级的审验、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应等级文件、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参与达标考评、评选活动的结果文件;

2.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执行的评定意见;

3.对业主、住户投诉的查处整改情况;

4.参与下一次达标评选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及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建议省及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建议或直接降低资质等级不受两年一度资质审验周期的限制。

1.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且经查证情况确实的;

3.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房屋(棚)的;

4.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于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评为国家,省、地、州、市优秀住宅小区、楼宇、房屋组团,示范住宅小区被摘牌的;

7.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被降低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或取消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的企业,原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可由管委会另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管委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时,原委托管理合同随之终止。管委会终止委托合同不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两年内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审验时不再核发(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资质等级,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营业执照注销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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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405 次     2008-6-20 17: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