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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的规定






沪文明(199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两提高"为目标,以社区建设为载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全面推进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小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依靠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达到"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社区服务全面,邻里关系和睦,文化生活丰富"的先进居民区,是居民小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在此之下,只设立安全小区,卫生小区两个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活动是建设文明城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和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使广大居民群众在积极参与中受到教育,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全体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实现上海跨世纪奋斗目标的有效形式和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的范围,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居民大院,集中的居民楼群和旧城区。重点是新建的居民小区,居民区一般以自然区域界线为基础,有一个居委会,300户居民以上。

第五条 
    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五个一点"的方法予以解决,即:市、区(县)财政支出一点,街道(镇、乡)出一点,社会资金筹措一点,物业管理税收中提取一点,居民自己出一点。要广开门路,筹集资金,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六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综合协调性很强的工作。创建文明小区活动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丫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小区活动,公安,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列入本地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中去,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第二章 文明小区标准

第八条 文明小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治安秩序良好 
    1、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建立有户籍(社区)民警、居(村)委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创建工作班子,建立与地区治安特点相适应的群众治安防范队伍。
    2、建立制度,规范有效、有定期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治安巡逻制度、情况积累制度。
    3、基础工作,细致扎实、防范设施不断改善,主要路口、弄口、村口设置安全岗哨,新村工房普遍安装防盗铁门、铁栅栏,老式里弄普遍安装防盗角铁和防盗门锁,大楼公共走道要有公灯。
    4、建立健全各类帮教小组,能经常开展帮教活动,帮教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及时调解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活动正常,调处及时,防止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和非正常死亡。
    5、切实落实防火、防灾等安全检查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漏洞;健全业余消防队伍,普及消防知识,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协助做好暂(寄)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掌握暂(寄)住人口的活动情况,能及时发现。协助查处外来暂(寄)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治安稳定,群众安全占辖区居民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保持在80%以上;群众对创建"安全小区"活动的知晓率达70%以上。

    二、环境整洁优美
    1、居民群众遵守"七不"规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脏话粗活),小区达到"七不"标准,无"六乱"现象,即无乱吐乱扔、无乱招贴、无乱搭建、无乱设摊、无乱堆物、无乱晾晒。
    2、道路整洁,有宣传标牌,车辆停放有序,房屋立面整洁,阳台封闭规范,居民住宅公用部位整治达标率达90%以上。
    3、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房)整洁,垃圾箱(房)密闭,并定时开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蚊蝇荤生,无渣土堆积。
    4、小区内绿化率达30%,绿化覆盖率达25%(改造后的老区达16%),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黄土不见天,建筑小品配置适宜,无占绿、侵绿现象。
    5、"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落实"四害"防治措施、不养家禽、无证犬、不违章养鸽。
    6、小区内烟尘控制,噪声治理、空调安装达到标准,单位"门责"落实,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达到管理要求。
    7、房屋管理服务和修缮要符合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无违章搭建。

    三、社区服务全面:
    1、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要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并做到科学管理,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培训上岗,服务到位。
    2、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因地制宜,拾遗补缺,办好托儿所、托老所、老年人活动室,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场所、综合服务站、便民商店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3、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做到服务项目齐全。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服务措施落实。关心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张贴军人优先标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活动。
    4、居民急需的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和急病车送医院等应急服务,要做到随叫随到)不过夜。自行车棚、公用电话等使民设施服务良好,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高。 

    四、邻里关系和睦
    1、普遍开展文明市民教育,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老年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居民群众尊老爱幼,团结和睦,互帮互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形成良好的风气。
    2、制定居民文明公约,积极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新风户活动,尊老敬老蔚然成风,树立尊老养老典型,开展争创敬老家庭,敬老楼组,好儿女,好媳婿活动。
    3、邻里团结,共同搞好公用部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文化生活丰富
    1、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
    2、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有文化体育活动器材。
    3、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封建迷信活动。
    4、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抵制和禁止黄色、淫秽的文化制品,无赌博现象。

第三章 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文明小区分市级和区县级两个层次8各区县要根据市文明小区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细则,具体抓好本地区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居民小区要根据文明小区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小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立足为居民排优解难,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住在小区、热爱小区、建设小区、美化小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群众自觉参与创建活动,自觉维护创建成果;积极为创建文明小区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中的协调和自治作用,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抓好小区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民事调解、爱国卫生,环保、计划生育、绿化、防火、房管、社区服务、市场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小区的创建水平。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形成军警民,各职能部门条块结合。区域共建的整体优势,提高共建活动的坍和买效。

第十五条 
     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努力探索文明小区管理机制良性循环的路子,逐步减少政府投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创建文明小区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居民小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小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文明小区档案、档案包括,居民小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文明小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十七条 
    文明小区创建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改进。 
    各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卫生小区、安全小区的创建和社区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章 文明小区的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文明小区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年由文明委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公开检查,单项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能部门安排,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凡按照文明小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小区标准的居民小区,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小区由市,区县两级命名;原则上每年命名,表彰一次。 
    区县级文明小区,由街道、镇(乡)择优推荐,经区县文明办汇总后,报区县文明委审核,由区县委、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报市文明办备案。 
    市级文明小区,由各区县文明委从区县文明小区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的文明小区,每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文明小区的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街道、镇(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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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317 次     2008-7-3 15: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