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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推动物业管理规模经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根据实行情况划定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坚持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的规模,社区建设等冈素。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符合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明确的小区;
  (二)旧住宅和其他房屋建筑,其设施设备与紧邻的其他物业关联性强的,自然街坊;
  (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居住区;
  (四)分期建设或由数个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个、具一定规模的物业项目;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工作生活区;
  (六)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
  第七条 同一个计划、规划定点的居住区临街周边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应与居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报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道路面积、绿化面积;
  (二)原建设开发单位、产权单位;
  (三)业主总户数(按产权人计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分私产和单位产);
  (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由区、县人民政府原划分部门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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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466 次     2008-8-11 1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