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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居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居住区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 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居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开发单位或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及部分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筹备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审查业主资格;
  (三)向业主大会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组织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四)草拟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公约;
  (五)决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日期;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三十日前,筹备组应将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其所代表的业主有五分之一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 业主大会直接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的公布,征求意见,有五分之一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住宅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按房屋产权证书100平方米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产权证的每证一票,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可以连选连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一) 产权已经转让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累计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费的;
  (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决定物业管理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要求更换的;
  (六)有其它情形和业主章程规定不适宜担任的。

  第十一条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建成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履行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七)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况;
  (九)业主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按《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在居住区公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准予登记,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公告。
  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主持召开下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第十四条 非居住区写字楼、商住楼及独立工矿区的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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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879 次     2008-8-11 15: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