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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利用太阳能、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一)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二)凡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必须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

  (四)鼓励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鼓励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利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扶持发展多项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技术。

  二、规划部门应逐步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作为审批条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审批中,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应用的一体化和协调性,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的光污染,又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辐射量。

  三、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将太阳能应用作为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使用同步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应用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在《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补充表》中注明,对不符合本通知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进行施工;用于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中的产品、配件、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备案证明。

  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于擅自取消太阳能应用系统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把太阳能应用系统作为验收专项,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并在《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中对太阳能应用系统的验收作出专项报告。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的具体要求,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注明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的使用方法和运行管理。

  九、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工程的监管,对太阳能产品实行备案和认证管理,建立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档案。

  十、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在过渡期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而未开工的项目,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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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479 次     2008-8-11 1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