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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武房物[2006]36号)

各区房产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维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业主大会决策,管理部门监督; 

2、 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使用安全; 

3、 按户据实分摊,公开透明合理。 

第三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该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 

2、 该住宅区已开立专项维修资金来源账户,其中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缴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足额缴存。 

第五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1、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工程预算在该住宅区内公示7日; 

2、 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经该小区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单栋(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经该栋(单元)住宅全体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3、 业主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该住宅区(栋、单元)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 

(3)维修工程项目明细及《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4)其他相关材料。 

4、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上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预算总额80%以转账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5、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结算: 

(1)《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见附件2); 

(2)《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3)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4)工程费用清单; 

(5)工程费用结算票据。 

6、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工程费用结算票据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实际发生额与业主委员会据实结算。 

第六条  本住宅区(栋或单元)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应按该住宅区(栋或单元)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本住宅区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及每次每项工程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及据实分摊的情况。 

第八条  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九条  市房产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全市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编报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经市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向全市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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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757 次     2009-11-17 1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