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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活动,保障住宅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
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必须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一)不准将一套住宅改为多套住宅。
(二)不准在承重墙上穿洞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不准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在室内加建隔层。
(四)不准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五)不准损坏或者占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六)不准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不准擅自改动、接驳燃气管道、排污管道及其它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
(八)不准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九)不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不准违规擅自安装防盗网。
二、住宅小区房屋装修活动必须履行申报程序
(一)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修房屋,必须向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管单位)申报。
申报登记时须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装修方案或室外设施安装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超过楼面设计荷载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按规定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物管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事项的审核。
1.申报事项符合规定的,核发《房屋装修登记证明》。
2.申报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向装修人发出《修改房屋装修方案通知书》。
(三)装修人应当与物管单位签订装修服务协议。
1.取得《房屋装修登记证明》的装修人应当与物管单位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管单位可以与装修人在协议中约定收取不高于每户二千元的装修保证金。
2.物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发放装修人员出入证。
3.物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修登记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三、切实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活动管理
(一)装修人应当于开工前将《房屋装修登记证明》张贴于装修房屋入户门外,以备物管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并接受相关居民的监督。
(二)未取得《房屋装修登记证明》或未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管单位可以拒绝相关装修人员进入本小区。
(三)物管单位应当建立装修现场巡查制度和居民投诉处理制度。装修现场巡查最少每天一次;对居民投诉应当及时到装修现场进行处理。
(四)物管单位发现违规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并填写《房屋装修违规情况报告单》,最迟于次日送交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及城管办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五)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物管单位的报告后,最迟于次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属于正在实施的装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装修工程虽已完工,但是违反本规定禁止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装修和安装的设施,扣押有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设备,通知供水、供电管理部门停止该房屋的用水、用电。
供水、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停止有关房屋的用水、用电。
装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供水、供电管理部门恢复供水、供电。供水、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及当事人交清相关费用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供电。
停止及恢复供水、供电的费用及责任由违法行为的装修人承担。
(六)城管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违规装修的处理情况,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将有关情况列表汇总报送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七)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报告物管单位,由物管单位对照《房屋装修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于《房屋装修申请表》中予以记录。
查验结果合格的,物管单位于5天内退还装修押金。
查验结果不合格的,物管单位立即发出《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责令装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有关单位共同做好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一)没有物管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物管单位的房屋装修管理职责。
(二)经营场所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违规装修情况的,经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出租房屋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违规装修情况的,经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公安部门不予出租房屋备案登记。
(四)物业代理公司不得有如下经营行为:
1.发布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违规装修情况的房屋信息。
2.代理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违规装修情况的房屋租售业务。
五、严肃查处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一)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1.未申报登记进行房屋装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管道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违规擅自安装防盗网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装修或者安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管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房屋装修申请表》(示范文本)
2.《房屋装修登记证明》(示范文本)
3.《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4.《修改房屋装修方案通知书》(示范文本)
5.《房屋装修违规情况报告单》(示范文本)
6.《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
7.《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情况报告书》(示范文本)
8.《住宅装修违规处理情况汇总表》(示范文本)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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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769 次     2010-1-14 1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