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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市建字〔2009〕13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韶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韶关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特别是妥善解决中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既有住宅楼普遍缺乏生活电梯的实际,参考国内一些城市的经验做法,现就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市区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在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要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分摊比例可根据参与出资的楼层和户数自行确定。
  (二)通过增加楼层并销售筹集资金。经整幢房屋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容积率、建筑间距等规划要求并申领相关工程许可后,可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层设计,新增加的住房销售收入用于增设电梯费用;不足的采取前款分摊比例,节余的可用于电梯日常维护。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是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七、市城乡规划、建设、消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具体可参照以下程序:

(一)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以栋为单位,成立增设电梯管理小组,推荐业主代表,分工负责设立电梯的资金筹措、报建、安装、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务。

(二)备齐相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按规定公示并审批同意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到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涉及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防雷、城管等部门的应取得相关许可或同意。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

(七)业主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二)至(六)项可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办、代办,以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

  八、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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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916 次     2010-8-14 1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