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乌鲁木齐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的规定





乌政发〔2007〕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设计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中违规操作,不考虑与住宅配套的供热、供气飞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将房屋建成后便出售,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侵害了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对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不予批准;对审查具备建设条件的,建设、规划,水务、房产、供热、燃气、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依法维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一)由市规划局负责,将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配套建设的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新建住宅。众尽住宅正常使用的,方可为建设单位出具规划手续。
  
  (二)由市建委负责,在建设工程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由供热、燃气、水务等部门派人审查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并联合到现场踏勘,凡配套建设的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新建住宅小区住宅正常使用的,方可为建设单位出具相关建设手续。
  
  (三)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国土、房产、水务、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行为。
  
  (四)由市房产局负责,在办理预售许可前,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园林、水务、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对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严格预售许可管理。
  
  (五)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国土、房产、水务、燃气、供热、园林、质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保障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三、审查程序
  
  (一)由市建委负责,派专人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供气、供热等设施事宜。
  
  1.由开发商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燃气经营企业接申请后提出意见报建设工程政务中心供气窗口进行审查;
  
  2.凡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暖的,由开发商向集中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经营企业接申请后提出意见报建设工程政务中心供热窗口进行审查;凡采用地源热泵方式供暖的,由开发商向市建委、市水务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地下水资源条件勘查等相关资料,待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工程政务中心供热窗口进行备案;凡采用电采暖方式供暖的,由开发商提供电业部门审核的意见报建设工程政务中心供热窗口进行审查。
  
  (二)由市水务局负责,派专人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供排水设施事宜。
  
  由开发商向水务集团提出建设供水、排水设施申请,水务集团接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工程政务中心供排水窗口进行审查。
  
  四、工作要求
  
  (—)市属建设、规划、水务、房产、供热、燃气、园林、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及各燃气、热力、供排水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负责的做好对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凡经审查通过并已办理完相关建设手续的房产开发项目。在房屋入住后出现后出现供气、供热、供排水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竣工验收时,要将与往宅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综合验收的范围,确保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真做好所开发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要逐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争做“诚信企业”。
  
  (三)各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要做好充分调研,了解与住宅配套建设的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并根据已具备的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键字查询:新疆 乌鲁木齐

阅读: 10092 次     2010-8-26 17: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