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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3]367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更好地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制定了《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贵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镇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除遵守《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建筑活动。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房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受侵害的相关人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报告后,必须及时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工情况到现场进行核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现场核查人员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门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按照《中华亿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贵州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贵州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贵州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执行,违法行为确需罚款的,必须使用统一收据,罚没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应持有关证件到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属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没有房屋管理机构管理的房屋: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登记。
  装修人申报登记备案时,需提交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附复印件一份存备案部门。
  第十一条 在接受装修人申报登记时,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申报登记机构可要求装修人请当地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对有关方案(含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性进行确认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申报登记机构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有: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不能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住宅外立面;
  (七)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八)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不能在施工过程中,制造过大的噪音或违规超时作业,以影响周围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十)不能乱扔知倒废弃物;
  (十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加楼面荷载;
  (十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有的设计单位核准或虽经核准但未按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对已改变的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必须重新处理,直到满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活动中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应当由装修人组织设计、施工、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等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将室内水、电管网安装位置绘制成图交装修人备查并出具住宅室内装修质量保证书,并由装修人负责将该书送申报登记单位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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