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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暂行规则





常建规〔2010〕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暂行规则》的通知



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促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暂行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规范 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45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机关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办)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遵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中幅度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停产、高幅度罚款。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从轻处罚的低幅度罚款、一般处罚的中幅度罚款、从重处罚的高幅度罚款三个层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三)并处处罚的适用。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可以实施并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期限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改正期限的,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违法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处罚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五)以威胁、暴力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胁迫、诈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事故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执法办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证据进行罗列和分析说明,综合运用采集的所有证据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通过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明,提出违反的案由、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处理的建议性意见,再报送局政策法规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定性有误、或者自由裁量说明不清楚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办作补充说明。

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卷会审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会审讨论决定: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免予处罚、撤销立案、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对具备多项相关的违法行为不一一进行处罚的案件;

(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十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和结案环节)内作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90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回访、行政执法案件核审、案卷质量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等行政执法检查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办在案件初审、局政策法规处在案件核审、会审讨论参与人在会审讨论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的,监察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常州市建设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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