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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佛建房市[2010]5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行业单位:

    为倡导房地产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编号格式统一为“粤佛住建房诚信字第13*#0000号”,其中“*”代表行政区域实施主体(市局用“0”,禅城区用“1”,南海区用“2”,顺德区用“3”,高明区用“4”,三水区用“5”),“#”代表房地产行业单位性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A”,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用“P”,房地产经纪机构用“Q”,物业服务企业用“R”),编号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新申请资质除外)、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时应出示《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新申请资质除外)、物业管理前期招投标、项目评优、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办理资质核准(新申请资质除外)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诚信手册后,须到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续。

    四、2010年10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办理《诚信手册》并完成项目业绩登记;2010年11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须办理《诚信手册》并完成项目业绩登记;2010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机构须办理《诚信手册》。

    五、2010年暂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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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511 次     2012-1-26 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