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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贷款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解决低收入、生活困难职工家庭购买住房问题的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补贴是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补贴条件的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的惠民政策。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补贴的范围包括: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缴纳的担保费(以下简称担保费);

    (二)押旧买新时抵押住房时缴纳的房屋评估费(以下简称评估费);

    (三)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贷款补贴:

   (一)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贷款所购住房须为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第三章  补贴额度

    第六条  申请担保费和评估费补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补贴;申请住房贷款利息补贴的,按申请人在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补贴。

    第七条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补贴比例为100%;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的职工家庭,补贴比例为80%。

    第八条  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实际支出计算补贴额度;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补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只可申请贷款利息补贴,补贴范围按以下规定确认,并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比例计算补贴额度。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补贴额为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计算的补贴期内已支付利息部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补贴额为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补贴期内已支付利息部分。

    第十条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第九条规定计算,两部分相加的和为应补贴的额度。

    第四章  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贷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二)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贷款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五)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缴费发票;

    (六)所抵押住房的评估报告及缴费发票;

    (七)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放款证明及还款明细。

    其中(五)、(六)、(七)款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按需提供。

    第十二条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的职工家庭,申请贷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二)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贷款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五)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缴费发票;

    (六)所抵押住房的评估报告及缴费发票;

    (七)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放款证明及还款明细。

    其中(五)、(六)、(七)款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按需提供。

    为防范资金风险,除上述材料外,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贷 款补贴以年度为申请和计算周期。申请住房贷款利息补贴且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补贴;在补贴期内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 份据实计算贷款补贴;在补贴期内纳入临时困难救助的,依据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月份据实计算贷款补贴;补贴期满,如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继续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1月31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上年度贷款补贴申请。在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该贷款补贴期的申请资格并不再追溯。

    第十四条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纳入临时困难救助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补贴已交的担保费和评估费。对于在本办法出台前已通过贷款购房的、或贷款购房后又出现符合申请贷款补贴条件的职工,只能于次年申请对上年贷款利息进行补贴,不得申请补贴已交的担保费和评估费。

    第五章  补贴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担保费、评估费和住房贷款利息应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经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还款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缴纳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二) 初审。分支(办事)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到当地住建部门、贷款银行、工作单位、社区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信用及收入情况进 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公积金中心贷款科。初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复审。贷款科负责对分支(办事)机构报送的贷款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

    (四)审批。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进行审批。

    (五)公示。公积金中心将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分支(办事)机构大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补贴发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在《潍坊市个人住房贷款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公积金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补贴职工名单,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应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还款账户。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补贴资格。

    第十七条  贷款补贴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贷款补贴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发放后,借款人有贷款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情形的,取消补贴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补贴的,经查属实的,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贷款补贴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补贴条件不予办理的,可以依法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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