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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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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065 次     2008-8-4 1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