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中国建设报》/20091029


    为有效预防施工合同纠纷,减少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施工合同正常履行,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提出,要运用合同协议公证、提存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等法律手段,规范工程担保、带资建设、延期支付、中止施工、延期交房等行为。

    该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应当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建设工程已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提存公证手段及时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提存协议并办理提存公证,待符合法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时,由提存受领人取回剩余部分工程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债务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阅读: 463 次     2009-10-29 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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