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分为十二条,包括实施分城施策的土地调控、实施预售审批限价政策、严格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管理、严格规范市场销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探索建立“租购同权”制度等。
土地调控分城施策,预售审批限价
实施分城施策的土地调控。根据市场需求及库存情况,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规模、节奏和时序。对于库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停止房地产供地;对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县市区,加大土地供应,从源头上稳控市场。立足当前房地产增量供应内涵挖潜,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为主,不断提升城镇土地节约利用水平。
实施预售审批限价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网签备案均价、楼面地价、建安造价、相关税费及利润等因素,预售申请备案均价涨幅同比最高不能超过5%。首次绿色二星级以上项目、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同比价格涨幅不超过10%。首次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售均价同比涨幅不超过15%。
严格规范市场销售,加强监管
严格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管理。1年内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严格规范市场销售。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可以凭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开发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对违规预售、哄抬房价、囤房炒房等行为进行限制和严厉打击。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备案管理,定期公示中介机构目录,对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供地后不按期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对非政府原因形成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探索建“租购同权”制度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现贷款、缴税、过户登记等合同规范统一,防止交易欺诈、偷逃税款等行为。
探索建立“租购同权”制度。借鉴租购同权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租房与购房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研究,适时推出符合烟台实际的“租购同权”制度。
此外,新政还涉及强化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调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等三条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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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7 17: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