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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向员工出售新购建房不得低于成本





(张新民/《天津日报》/20061230)

    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的住房要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这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关于单位出售新购建公有住房操作程序通知》做出的规定。
    该《通知》明确,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后,到住房坐落区(县)房委办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并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单位收回职工的原住房由售房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原住房评估额可以冲抵购买新房价款。
    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持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等登记要件,到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阅读: 7447 次     2006/12/30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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