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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宅要经商得先变更用途





(革继胜/《北京娱乐信报》/20070411)

    针对市场上“住宅禁商将解禁”的传言,北京市工商局昨天首度就有关政策作出说明称,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经商的申请人,除执行有关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经房管部门审批变更用途,工商部门将依据审批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去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出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当时,工商部门在对此类登记注册不予受理时驳回的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在昨天的说明中,北京市工商局坦承“措施实行后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赞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局的做法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根据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阅读: 6849 次     2007/4/11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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