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北京娱乐信报》/20070425)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日前停止了意见征集。而新浪房产以及某京城知名中介分别对消费者所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归纳的结果显示,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继二手房“资金监管”开始正式实施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也于日前停止了意见征集。而新浪房产以及某京城知名中介分别对消费者所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归纳的结果显示,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交易失败买方也担责任?
经过对500多家门店对买卖双方进行的民意调查,“中大恒基”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稿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买房人因为某种原因贷款办理不下来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一问题。
有消费者认为,由于买房人原因延误了卖房人房屋出售的时间,并耗费了卖房人一定的财力、精力,就是给卖房人带来损失,所以买房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有1100人左右参加的新浪房产专项调查则显示,有54.6%的网民认为,要看办理过程中的具体原因是否与买房人有关。
靠仲裁解决纠纷不现实?
同时,尽管网络调查中有近四成的网民表示,对于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会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但也有专家表示,采用申请仲裁的方式可能会令消费者陷入持久战之中。具体而言,即一般申请仲裁标的价值比较大,而房屋的价值很可能够不上仲裁标的标准。并且仲裁就是一审终审,如果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必须服从仲裁结果。所以,这种方式是否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还有待确定。
设定解押期限不合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中第四款中有一项:“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对此,一位律师则表示,本条款有违于新的物权法规定,即债务人处置自己的抵押物时必须征求受抵押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做按揭,那么他再次出售就需要争得银行的同意。而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办理抵押注销的明确时间是不能确定的,如果逾期未办理妥当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出卖人略显不公。
除以上观点之外,有消费者还提议,对于房屋的实况报告,应增加相应的说明,即出卖人要如实说明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居住或身体健康的情况。比如,房屋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与精神病人或有恶性犯罪记录者为邻等内容,应该一并规范在《存量房经纪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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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5 1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