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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严控房地产市场





赵民望/《中华工商时报》/20070910

    楼盘获预售证须10日内发售

    小区的商品房建设刚刚开工,“房子已经销售一空”的现象,已经被珠海市政府列入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内容。由该市建设局牵头起草,规划、国土、物价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将成为珠海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监督,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这个“若干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商品房配套工程建设、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严格房地产经纪管理、严格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严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公开发售;商品房价格必须悬挂在售楼处;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珠海市政府的“若干规定”针对了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普遍问题,其监管意图直指开发商。因此,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并在醒目位置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进度必须封顶。原则上独立设置配电房、垃圾房。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特别注明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定、购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明确该项目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销售,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时,必须在售楼处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此间业内人士评论说:规定应该视为政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指引,其中对于市场的监管效果,关键在于政府部门的执行力。


阅读: 5787 次     2007/9/10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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