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20070921
南京市房管局近日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出台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该市商品房预售款须专款专用———开发商所有预售房款必须存入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确保其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开发企业如违规挪用预售款,房管部门将停止该建设项目销售,同时将其行为记入银行征信系统。
根据《办法》,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需要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并需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银行根据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进行审核后才能放款。《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者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或不将购房人房款打入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该市房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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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1 19: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