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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可集资建房





《第一财经日报》/20071025

    为彻底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山东省近日出台新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可集资建房。

    山东省政府的规定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山东省政府还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阅读: 5691 次     2007/10/25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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