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强/《重庆晨报》/20071108
即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就上市交易,将由政府按原价回购。
昨日,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单户建面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自即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承担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
《办法》称,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申购程序、销售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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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17: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