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上调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晨报》/20080905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地税局了解到,近日南宁市上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其中一级土地使用税从甲类每平方米7元和乙类每平方米5.5元统一提高到每平方米17元。同时,外企也被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范围。

    据了解,南宁市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在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进行的调整。按照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税款缴纳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应补缴的税款。而外企、外商投资企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相应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按季缴纳。纳税人需要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南宁市地税局将安排9月、10月作为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补缴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这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同时在10月份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第三季度土地使用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应申报补缴2007年度税款。


    阅读: 87 次     2008-9-5 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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