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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区保安其实是秩序维护员 所有物业都没聘保安





孔庆蕾/《大连晚报》/20090223
 

    在物业公司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职责的人员,人们习惯称为“保安”。其实,他们不是保安人员,不具有保安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准确地说,他们是物业公司的秩序维护员。

    记者近日从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获悉,目前,全市所有物业管理项目都没有聘请保安服务。也就是说,全市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公司中,还没有一名保安人员。

    秩序维护员与保安有区别

    据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的服务职责,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因此,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职责主要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工作”。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人员,是指具有保安从业资格,被保安服务企业或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可配有防卫器械,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因此,物业服务秩序维护员与保安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淆。

    我市曾出现过业主把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当成保安人员,依据保安人员的职能和职责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案例。

    物业是否聘保安,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决定

    为准确界定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和保安人员的行业责任,去年初,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提出指导性建议,对物业服务企业中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职责的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不再称为“保安员”。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充分协商,界定责任,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

    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物业是否聘请保安,是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决定的。目前,全市物业管理项目均没有聘请保安服务,而全部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含秩序维护员)负责公共秩序、公共场地维护。因此,如果因小区公共设备、场地维护问题造成业主伤害,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业主因家中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应属于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阅读: 6485 次     2009/3/9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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