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娜/《平凉日报》/20090317
昨日(3月15日),记者从市给排水公司获悉,市物价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平凉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平市价〔2009〕35号)。通知显示,从2009年3月1日起,平凉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调整:居民用水由原来的0.6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由原来的0.8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由市给排水公司与水费一同征收。
据了解,污水处理费标准太低,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致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资金十分紧张,这是此次收费标准调整的最主要原因。按照污水处理厂目前日处理废水的能力,要保持正常的运行每天直接费用接近3万元,而现在污水处理费显然无法保证正常运行。如果再按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资金缺口将越来越大。为此,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势在必行。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平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要求,污水处理费调整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特别是非居民用户的收缴率。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对污水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和省上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省上将降低污水收集处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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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7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