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动态详情

梅州:市消防部门强调 物业须管护好小区消防设施





宋健军 刘意/《梅州日报》/20090626


    副市长邓建华对本栏昨日《消防栓箱剩空壳非个别现象》为题的报道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必须关注小区消防设施缺失的现状,并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预防、解决。为此,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公安消防局,听取了该局有关负责人对解决小区消防设施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物业公司须严格履责 管护小区消防设施

    据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梅城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对自己负有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的职责仍然不太清楚,甚至一无所知。不少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甚至对于消防设施已经被盗很长时间仍然毫不知情。有的物业公司为防止设施被盗,“走捷径”将原来安装在消防栓箱内的水带、水枪等设备一次性收齐管理,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设施将不能及时得到使用。部分物业公司为了防止消防栓内的专用水被人“偷用”而增加小区的公共水费支出,干脆将每栋楼下面的消防管道阀门关紧,严重影响消防设施在紧急抢险时的正常使用。

    据了解,新《消防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如果出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有效管护小区消防设施的职责,完善自身内部的工作机制,平日里加强对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好用等方面的巡查,切不可置之不理或采取“走捷径”的方式进行管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在变更、改造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时,必须经得消防部门同意;工程实施完毕后,还必须交由消防部门再次进行验收。物业公司如果违规随意变更小区内公共消防设施,一经发现,将受到消防部门严惩。

    公民都要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记者从消防部门获悉,虽然新《消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但目前梅城不少小区业主或物业工作人员还是存在消防意识淡薄的情况。据介绍,不少小区的顶楼住户均将该栋楼通往天台的出口锁死,严重影响其他业主在火灾到来时的及时逃生;有的业主或物业清洁工为了贪图方便,随意使用消防栓内的灭火专用水。少数物业清洁工甚至本小区业主还存在盗卖消防栓设备的恶劣现象,导致小区消防栓设施长期缺失。

    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新《消防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消防部门将依法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还提示,目前符合规定的消防栓箱盖均由易碎材质制造,业主在火灾到来时如果突然发现消防栓箱盖打不开,可以采取直接敲碎箱盖的办法取出消防设备。

    消防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 并加强督查

    针对当前梅城众多小区存在消防设施缺失的现状,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今后除在源头上对小区消防设施从严进行把关验收外,还将紧密结合刚实施不久的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大社区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维护消防设施的督促检查,适当的时候还将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消防疏散等方面的实践演练,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


阅读: 6043 次     2009/6/29 11:18:00



近期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