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 徐培/《江南都市报》/20090817
记者从南昌市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南昌市决定对城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案进行调整,从今天开始,所有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据了解,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方案要求,各开发企业已代收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9月30日前转入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建账。
此外,为安全、方便、及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在每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在建行南昌市区所有对公网点通过通存方式交款,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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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8 1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