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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初稿出炉





《东江时报》/20090918


    记者在市物价局昨日召开的“惠州市深化价格改革研讨会”上获悉,《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下称《办法》)已出炉,与现行的《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相比,重新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范畴。

    据介绍,惠州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是2005年制定的,由于该行业不断出现新的消费方式,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不少收费问题缺乏相应制度,查处时常面临无依据的尴尬。

    近年来,市物价局接到不少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为此,市物价局在进行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后拟定了《办法》的初稿。据了解,与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相比,该《办法》将在9个方面作较大调整。

    调整 1  定价形式

    业委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进行了重新明确,即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范畴,“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调整 2  质价相符

    服务“优质”可申请“优价”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公布指导价标准的,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调整 3  计费面积

    费用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标明的面积有差异的,物业服务收费的退补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标明的面积有差异的,差异值为±1%以内(未含本数)只作更正不作退补,差异值为±1%以上(含本数)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多退少补。此规定实施前,业主与物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调整 4   装修管理

    装修工人出入定人定证每证不超3元

    根据《办法》,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如证件不是定人定证使用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属定人定证使用的,可收取每证不超过3元的证件制作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押金。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害或自行修复了损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押金。另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可自行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 5   收费调整程序

    物业费上调须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需要调整时具体操作办法。例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需调整时,均需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即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另外,还必须有公示环节。

    而现行的《暂行规定》只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调整 6  水电分摊

    老住宅区可约定分摊额

    《办法》新增了对老住宅小区因无改造资金,难以设置独立计量表的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的规定,“设置独立水、电计量表确实有困难的老住宅区,可通过约定每月每户一个合理分摊额的办法进行分摊。”

    调整 7   停车费

    取得产权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将取得产权(或作用权)的车位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已售出的汽车位(或汽车库),车位管理服务费按照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调整 8   水 价

    供水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可实行趸售水价

    《办法》明确“供水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可实行趸售水价”考虑了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网渗漏等因素产生水损造成损失的解决办法。

    调整 9   交费人

    已竣工尚未出售物业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交纳

    《办法》还明确表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物业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由物业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阅读: 4951 次     2009-9-18 11: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