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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不尽责最高罚五万





刘彬/《燕赵都市报》/20091125


  24日,《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

  ■3个月无人居住可交20%物业费

  《条例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物业小区普遍存在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和物业安全的问题,《条例修订案》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察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不尽责最高被罚5万

  《条例修订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条例修订案》还明确,新建住宅物业要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规划、设计和建设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做他用。

  ■入住率50%以上的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修订案》规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1人组成。

  业主可以共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业主委员会由5至13名委员单数组成。”《条例修订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等。

  ■业主可以承租车库、车位

  《条例修订案》规定,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义务的,可以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阅读: 4707 次     2009-11-25 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