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溟 丁冬/《辽宁日报》/20100624
6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市将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不合格企业在1-3年内将被禁止承接物业项目。
按照要求,所有在沈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须进行此次资质检查。若在上一年度存在“十三种禁止行为”或者提报资料不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责令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不参加检查的企业,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定三级和三级企业、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在1-3年内将被禁止承接物业项目。同时,不合格的暂定三级和三级企业将被撤销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外埠企业由其注册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决定将在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此次资质检查从6月20日起至8月21日结束。而从10月1日起,沈阳市未换领新资质证书的三级和暂定三级企业将被禁止承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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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5 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