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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张冰洁 郭磊/内蒙古晨报/20181010


    昨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对违反物业招投标管理、不依法履行合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将相应结果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到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使用过程中。

    据悉,5月3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物业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对服务标准也有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依法备案的企业,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标和项目服务时就受到限制;《条例》在明确物业企业和业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定了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自治区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原则上,物业项目(住宅、非住宅)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应提供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等级材料。建立物业项目招标最低价制度,严防低于最低价中标。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查处不招标委托、陪标、串标、围标、恶意降低成本价中标等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还要严格制定项目退出,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退出的条件和路径、相关费用结算清退等事项,严禁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指导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有序平稳退出项目,并做好退出衔接工作。


阅读: 5157 次     2018-10-10 1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