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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 物业不管罚3万


李月媛 杨阳/楚天都市报/20181114


    加强对小区养犬的管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今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宣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于2018 年6月26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 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打通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最后一百米”,《条例(修订)》此次加强对小区养犬的管理、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等。
 
    《条例(修订)》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利对于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订)》在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规定。优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增加规定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也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完成时间节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武汉不少老旧小区没有电梯,随着不少业主年龄的增大,爬楼愈加吃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刚需。此次《条例(修订)》对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条例(修订)》规定完善物业服务价格监管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
 
    《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物业使用人带要承粗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另据湖北日报11月15日报道,为治理小区狗患,武汉将推出新版物业条例,其中加强了将增加狗患治理规定,两次受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物业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阅读: 4568 次     2018-11-19 12: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