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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业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 处5000元以下罚款


梁莹莹/齐鲁晚报/20190104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近日,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物价部门对烟台市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提醒告诫。

    记者在这份提醒告诫函中看到,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执法部门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提醒告诫函中提到,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处理。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烟台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


阅读: 4702 次     2019-1-4 13: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