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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新老物业交接有了“规矩”


中国菏泽网/20190627



    物业擅自撤离或赖着不走将受罚;移交完成前新物业不得强行进驻

    物业进驻小区而老物业赖着不走的情形曾在我市多个小区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服务项目移交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退出移交,杜绝住宅小区物业交接乱象,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市住建局近日发布《菏泽市物业服务项目移交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老物业交接明确了“规矩”。  

    物业中途退出要提前“打报告” 根据《意见》,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天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且总人数半数,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移交协议。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且总人数半数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签订退管移交协议15日内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工作,并在拟解除合同10日前与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项目完成交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不得擅自撤离或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中途解聘物业要签订退管协议  

    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提议后2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应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应在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业主委员在签订退管协议15日内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在解除合同10日前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串连、张贴大小字报等形式影响物业区域的稳定秩序。  

    老物业退出前要移交资料和财务  

    老物业在退出小区前不能直接“拍屁股走人”,还需要进行一些交接。

    老物业在合同终止10日前,应主动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明细账目、资金物品、图纸、业主名册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移交。  

    在退出过程中,出现因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带走财物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等问题,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业主所欠交的物业费,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邀,追邀期间不得影响项目交接。  

    原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完成全部移交工作后,业主委员会将原物业企业移交的项目和资料移交新物业企业,新物业企业方可进驻项目开展服务。在原物业企业尚未撤离或者未与业主委员会完成移交前,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进入项目。  

    物业阻碍退出衔接工作要处罚 根据《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退出移交程序和相应职责,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的连续性,不得擅自退出。  

    如果物业擅自撤离或赖着不走,将按照《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暂停出具资信证明,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的资格,该企业及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三年内不得参加创先评优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慎用辞退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委员会不按相关程序规定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告知全体业主。因解聘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阅读: 4397 次     2019-7-4 9: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