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发布消息,为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公示与监督作出全面规范。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余额。其范围包括利用小区围墙、大门、电梯、外墙、公共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快递柜、租赁公共配套用房等多种经营所得,以及相关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收益。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
在公共收益的使用上,办法列举了六种主要情形: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充物业服务及水电公摊费用;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记账、审计、法律、招标代理等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小区公共利益支出。
针对公众关注的收益公示问题,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885915)委员会)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相关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外,办法对公共收益的管理责任与移交程序也进行了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使用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必须将公共收益及相关账目资料完整移交给接任方,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对于违规行为,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物业服务人或不按规定公示、移交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记入信用档案;涉及贪污、挪用、侵占等违法犯罪的,线索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阅读:
216
次
2026/3/14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