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立足“谁来服务、服务什么”两大核心问题,《意见》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
针对农村养老地域特点和现实需求,《意见》表示,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
在充实服务队伍、拓宽服务供给的基础上,《意见》要求,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未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意见》强调,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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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14 1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