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0081016
14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出如下修改: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方面,将使用维修资金时业主的表决情况修改为: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在维修资金续交和转移方面,《办法》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问题作了规定,即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应当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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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11:18:00